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技术中心职代会民主管理联席会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
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中心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险与福利等方面的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并努力提高其标准。
第四条
中心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技术中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中心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中心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制定或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时,应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条
工会支持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维护企业的权益。工会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中心其它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科研生产任务,并要求职工积极投入中心的各项改革。
第七条
中心与全体职工应共同努力,完成中心年度各项经营目标,使中心不断发展壮大。
第二章
劳动报酬(薪资)
第八条
劳动报酬(薪资)分配形式及考核分配办法遵循按劳、按效分配的原则,实行以岗位技能、薪酬工资制为基础,以绩效挂钩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第九条
基本工资制度:暂执行岗位薪酬加绩效薪酬,月发放,季考核,年终总结算的工资制度。
第十条
工资总体水平:待一拖集团公司对技术中心考核分配办法下发后,由合同双方再制定专项协议作为本次合同的附件,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支付形式: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按时于每月28日前一次向全体职工进行考核预支,年度按业绩考核兑现职工所得年度劳动报酬(薪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工资支付时间可顺延至最近工作日,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政府规定对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实行最低工资550元的规定。为职工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离岗休养、休长假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分别按公司一拖人事(2000)143、135号文件执行。轮岗职工生活费按公司一拖人力(2005)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中心提出调整职工工资的建议。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收入与中心经济效益挂钩。在中心科研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高低,取决于本单位经济效益的高低和本人劳动贡献的大小。在完成中心2008年度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技术中心在职职工人均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鼓励职工钻研技术,中心对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工人技师待遇问题,在即将出台的“2008年技术中心考评办法”中给予明确。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中心可根据科研经营特点,有权依法调整工作时间,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中心执行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因工作需要职工在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应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技术人员现场服务若占节假日,应考虑此款内容。
第十八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及其符合规定的配偶护理假等假期制度,其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一拖公司有关各种假期工资处理的暂行办法》执行。工伤假待遇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执行。女工法定产假期间,单位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
第四章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第十九条
中心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污染源,不断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中心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工会有权参与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会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工会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一拖公司和中心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因“三违”造成的工伤事故,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理。职工对中心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代表职工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心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从事夜间作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有害工种管理相关规定,保证从事粉尘、高温、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有害工种津贴待遇。对从事粉尘、高温、有毒有害作业、特殊作业的职工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心要按规定坚持每3年对全体在岗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每两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普查,每年对女职工妇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和已婚未生育女工的劳动保护,按一拖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和《一拖公司关于各种假期工资处理的暂行办法》、《一拖计生(2004)5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按规定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御寒保暖工作,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中心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和税后留利的公益金,应用于职工的医疗和福利,不得挪用,并建立职代会审议决定的监督机制,每半年向职代会报告使用和节余情况。
第三十条
中心和职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每年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中心按国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和劳动行政部门,并帮助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职工非因工死亡按一拖公司社保[2007]274号等文件规定和财(2004)3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应有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一拖公司上缴工会经费、劳动竞赛经费、困难救济费和疗休养费,工会做好群众性技术活动,做好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疗休养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心对公司级以上先进职工和30年以上本企业工龄职工、因病需要病疗的职工提供荣、病疗养,由工会按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心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支持工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体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现有文化娱乐设施和场地。
第三十六条
中心剥离的社会服务性实体要首先为职工做好服务,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第三十七条
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订的房改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心和职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中心保证公积金缴纳到位,并加强管理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支付、使用情况,应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九条
对应该休护理假的男职工,在休假期间中心按550元/月支付工资,自愿放弃休假的男职工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六章
职工培训
第四十条
中心要积极组织岗位培训、技术比武、岗位练兵、鼓励引导职工岗位成才,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技术技能素质和岗位竞争能力。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1.5%的要求。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按一拖人力(2006)14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心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逐步推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职工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活动,经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应试岗、下岗。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习的权利,中心应为职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鼓励引导职工岗位成才。
第七章
职工奖惩
第四十四条
中心有权根据实际制定规章制度。职工奖惩办法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职工违犯厂规厂纪执行经济处罚扣发工资时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高于20%,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等,中心必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由工会指导职工进行。按照《一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心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心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开展和加强适应中心和社会需求的技能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素质,努力开展中心内部和社会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四十八条
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按一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职工与中心发生劳动争议,可向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申请上级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中心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及解除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就续签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及时续签。
第五十一条
合同期内其中一方认为合同的部分内容需要变更、修订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变更、修订。变更、修订的合同内容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7日内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中心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的外因情况出现,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三条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续签、变更和解除,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在7日内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与工会专门委员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中心党委、行政和职代会。
第五十六条
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五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双方代表应遵守《一拖公司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实施办法》,定期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一拖公司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单位。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各条款标准不低于一拖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条款标准。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生效后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6份,中心与工会各持2份,人力资源部1份,一拖公司工会1份。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企业方首席代表:焦天民
职工方首席代表:张俊伟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2008年3月28日
2008年3月28日
技术中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技术中心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
技术中心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
焦天民: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张俊伟:技术中心工会常务副主席
孙震东:技术中心党委书记
李京忠:职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
贾鸿社:技术中心副主任
闫
涵:技术中心女工委员会主任
王洪斌:技术中心人事财务部部长
周志勇:职代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
仝洛平:技术中心综合事务部部长
孟凡金:拖汽公司支工会主席
郁
洁:技术中心人事财务部副部长
郭永先:技术中心工会干事